3月22日,据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赣州市发布《关于提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及《关于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具体赣州市公积金首次贷款最低贷款额度提升,最低可贷80万元,并自4月1日起执行。
新政显示,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在赣州市购得(辟)自寄居住房首次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额度统一提升到80万元,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在赣州市购得(辟)自住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70万元。第二次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额度保持恒定。
同时,为有效专责赣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继续增大对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赣州市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再对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和南康区)和各县(市)缴存职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各县(市)缴存职工购(辟)自寄居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与中心城区一致。
赣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认为,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在中心城区或各县(市)购得(辟)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80万元,第二次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60万元不变;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在中心城区或各县(市)购(辟)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调整为70万元,第二次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维持50万元恒定。
对于依法生育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赣州市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区分首次用于或第二次用于。即依法生育三孩的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在赣州市购得(建)自寄居住房,首次或第二次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额度统一为80万元;依法生育三孩的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在赣州市购得(辟)自寄居住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为70万元。
按照规定,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不尽相同,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征地安置房以出示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不尽相同,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不尽相同,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给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写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检验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是2023年4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