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电 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微信公众号15日消息,厦门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涉及政策的通报的政策理解》(以下简称《通报》《政策理解》),其中提到,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出售的第二套住房确认为首套,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
《通报》及《政策解读》共包括七条内容,明确为:
一是调整思明区、湖里区调控措施,在思明区、湖里区出售商品住房,不再审查购房人资格(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住房出租汽车政策,《政策解读》提及,立足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解除全市限购措施。在思明区、湖里区出售一手、二手商品住房,不再审查购房人资格,限售措施维持恒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适时调整思明区、湖里区住房贷款政策,适时调整优化思明区、湖里区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于首付比例和利率上限。
关于住房信贷政策,《政策理解》提及,积极实施国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5%;对于贷款出售上述区域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高于适当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特30个基点。
三是优化家庭住房套数确认标准,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调整优化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部门按照现行政策主动的组织设施继续执行。
关于家庭住房套数确认,《政策解读》提及,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出售的第三套住房确认为二套。多子女家庭根据政府涉及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确认证明,向银行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部门按照现行政策适时的组织配套继续执行。住房套数确认未牵涉到住房税收政策。
四是优化住房公积金萃取及贷款政策,阶段性反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继续执行至2024年9月17日)。允许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住房贷款本金。完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和变更还款方式。
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政策理解》提及:
(一)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符合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向厦门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出售本市住房。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实施的阶段性下潜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出售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注册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不尽相同。
(二)允许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金。
缴存人或其未婚出售自寄居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早偿还债务购房贷款本金。中止“萃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早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剩一年以上,且缩期后不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人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
(四)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影响还款能力时,可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延长贷款期限,降低月还款额,减低贷款职工还款压力。展期申请人条件、展期后期限拒绝及利率继续执行档次等规定不应合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五)反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更改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还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偿还方式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之间不予变更。
五是提高商品住宅品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购房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翻新标准,提高住宅品质,构建差异化产品供给。希望住宅户型设计创新,探索实行高品质、低强度的绿色、生态、科技住宅小区。
关于提升商品住宅品质,《政策理解》提到,有助于优化涉及标准,引导企业推展住宅产品升级。在定品质住宅项目中,允许企业设置不同的翻新档次标准,构建差异化、个性化的商品住房供给,防止住宅同质化,提高住房品质,满足有所不同层次的提高性需求。希望住宅户型设计创新,探寻实行高品质、较低强度的绿色、生态、科技住宅小区。
六是降低研发企业成本,支持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加快土拍后土地竞买保证金退还,免除新的转让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
关于降低研发企业成本,《政策理解》提到:
(一)同意竞买人在参与土地竞买中,能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缴纳竞买保证金。
(二)加快保证金归还节奏。土拍电影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在次日12时之前办理完了保证金归还申请。
(三)新的出让商住地块在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内,免遭缴纳利息。
七是反对研发企业减缓销售,延续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支持政策,《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报》(厦房〔2022〕18号)实行期限顺延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调整政策,《政策理解》提到:
(一)2021年1月1日后新的转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应达到标准调整为:
1.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
2.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拒绝的标准上减半5层,且至少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
3.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
(二)上述新的转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具体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约约定条件依法办理。
(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和使用装配式修建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为已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
(四)前述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时,投放研发建设资金须超过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同时《通报》明确,该通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