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加强灵活性低收入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反对昆明市灵活低收入人员提高居住条件,为灵活性就业人员在昆明市创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11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昆明市灵活性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全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0条,分别对总则、缴存、贷款、政策支持、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超过法定低收入年龄,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昆明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的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业服务人员、租车店内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建筑装修人员、律师、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等非全日制、新的业态从业人员等。
《管理办法》明确,灵活性低收入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已完成发帖证书,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用于住房公积金协议》,协议签定后即可展开账户成立。每个灵活性就业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存在一个账户状态为“正常”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缴存方面,灵活性就业缴存人可融合自身收益或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无缴存次数的限制。缴存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灵活性低收入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昆明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低于缴存金额相同。年总计缴存金额不设上限。
在提取方面,《管理办法》显示,灵活性就业缴存人可自由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下3种情形:
(1)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2)缴存账户被依法失效的;
(3)6个月以内办理过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不含异地缴存的)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的。
其余均可按须要自由萃取。线上提取无需材料,无频率限制,无金额限制。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灵活性就业缴存人在昆明市出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提高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根据灵活性低收入缴存人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评估确认。
此外,在政策支持方面,《管理办法》具体,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享以下权益:一是缴存补贴。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笔缴存资金每剩12个月,给予一次0.75%的缴存补贴;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不享受缴存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之后按规定享用缴存补贴;缴存补贴按照“单独核算”原则从住房公积金“业务开支”中列支。二是出租住房反对。灵活性低收入缴存人在昆明市出租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纳房租;灵活就业缴存人出租昆明市保障性出租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享用减免押金、租金折扣优惠。三是税额扣除。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年总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